
长久以来,我一直对美国最高法院有些疑惑:
1、大法官们都是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选上去的。既然总统和参议院都是有党派之争的,怎么保证最高法院不受党派的影响来运作?
2、作为三权分立之一的司法分支,怎么保证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不受到其它两个分支的干扰?
这本2013年出版的“誓言-白宫与最高法院”,讲述了六位现任大法官如何进入最高法院,以及和白宫之间相爱相杀的故事,值得一读。
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公民自治传统下建立的国家,人民通过让渡给政府一部分权利,来让国家达成自己没法做到的事情:比如通过给州政府交税来保障地方的治安,给联邦政府交税来保证州与州之间的贸易自由,以及供养军队来保证国防安全,等等。那么如何确保政府在人民让渡的权利之外,没有对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不必要的干预甚至侵犯呢?
答案就是最高法院。美国的国父们设立最高法院的初衷,就是让大法官们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来小心翼翼的护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其它两大政府分支的侵害。具体而言,国会这个立法分支提出的某一法案,通过行政分支的总统签署来在地方和全国范围内实施。如果有人认为这一法案存在侵害公民自由的嫌疑就可以提起诉讼,并最终可以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个司法分支的终审机关会根据大法官们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和多年的法律经验来判断这个法案是否违宪,来最终决定法案的命运。
比如书中提到的是否允许公民合法持枪的问题。最初首都华盛顿的法律是不允许普通人持枪的,一位公民因此将政府告上法庭,因为她认为自己的社区不太安全,有一把手枪防身是必须的。最高法院就援引宪法第二修正案,判定政府的这个法律无效,并保证了全国范围内公民持枪的自由。但是持枪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什么样的武器普通公民都可以随意持有?最高法院又判断,持枪的主要目的应该是防身,那么持有重武器的必要性就不强,所以持有手枪肯定是可以的,其它的枪支要看具体情况。
这还算相对简单的案子,书中有更多的案例更加烧脑。这样看来,大法官对政府是否侵害公民自由的界定必须谨慎小心,司法过程中过份的司法能动或者司法谦抑都要避免。大法官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回到文初关于最高法院受党派之争的问题,我觉得现有体制有两个地方有帮助:首先,最高法院都是终身制的,一旦当选,大法官不再向当届总统和所属党派负责,或者说,总统和党派拿大法官也没有办法。比如书中提到,现在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是共和党的小布什时期进入最高法院的共和党人,可是却投票赞成了奥巴马的民主党强制医保法案,并直接导致该法案的通过。共和党虽然恨的牙痒痒的,但也没办法。整个医保法案通过的过程充满了曲折,着实好看。
其次,美国的总统和参议院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当家的。不同的党派总有机会把“自己人”送入最高法院,这就导致虽然大法官们是有党派区别的,但大法官之间的博弈使得最高法院本身受党派的影响较小。
至于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其实历史上的惊险镜头很多。其中罗斯福总统和最高法院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斗争就是一例。为了通过罗斯福新政的逐项法案,罗斯福想通过扩充最高法院的人数和年龄限制来将最高法院为己所用(极其令人不齿)!面对这种情况,甚至连民主党控制的国会都看不下去了,参议院以70比20的悬殊投票比例好好的羞辱了一下罗斯福。一计不成,罗斯福就利用他当了四届美国总统的独特机会,向最高法院法院里面断断续续输送了八位民主党大法官,直接导致了最高法院内部党派不平衡(有本书叫“至高权力”详细的讲了这个过程,我准备找来看看)。
个人认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社会的一些不合理的乱象就和这起事件的后遗症很有关系。还好国会后来通过了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限制了总统的任期不能超过两届,让这种对最高法院的腐蚀不再那么容易。看到这些险象丛生,心底里觉得美国能走到今天真的是很不容易,也对这个国家能够顺利解决当前问题的信心大增。
最后发个小感慨:书中拜登的两个不靠谱的细节让人印象深刻。一是在2009年奥巴马的总统就职仪式上,罗伯茨大法官对就职宣誓的引导词有些问题,需要在第二天重新举行总统宣誓仪式。拜登主持第二次宣誓的时候很不合时宜的开玩笑,说自己的记性可没有罗伯茨大法官的好,被奥巴马狠狠的瞪了半天。估计今年奥巴马到很晚才公开赞同拜登作为总统候选人,和这件往事说不定就很有关系。
二是最高法院的阿里托大法官曾经一再嘲笑“副总统拜登多年前的剽窃行为”。这样的口无遮拦和有剽窃行为的拜登,真的合适当美国总统吗?